證交所指出,投資人若從公司內部人獲悉消息,並在重大訊息公布前賣出股票或買入股票,因而從中獲利或減少損失,將涉及內線交易;告知消息及獲悉消息者都可能面臨刑事責任,提醒投資人留意。
所需面對的刑事責任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有期徒刑,得併科1,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;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,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2,500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。
證交所舉例說明,甲上市公司財務長張先生知悉公司財務困難將聲請重整,而且明知消息尚未公開,但仍然告知其好友陳小姐,陳小姐據此賣出甲公司股票以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。
證交所強調,陳小姐自甲公司財務長張先生處獲悉重大消息,並在消息公開前賣出該公司股票,即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「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」,其賣出股票之行為則構成內線交易。
另外,甲公司財務長張先生為消息傳遞者,縱本人無利用此一消息賣出甲公司股票,但亦構成內線交易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證交所提醒,投資人在聽到未經證實之上市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訊息,應謹守聽看停原則,並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。
出處:http://money.chinatimes.com/news/news-content.aspx?id=20140627001290&cid=12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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